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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江西省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1、从领取独生子女证到子女满14岁为止,每月发放20元的奖励费。对于1933年10月28号以后出生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岁,女性满55岁,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奖励金,去世前没有领取到5000元的,补足5000元。

2、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2个女孩的农村家庭,发放扶助金。

3、对终身只生育1个子女或终身无子女的农民、无业人员,给予一次性投保奖励。

4、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可获得扶助金。

    从2013年1月1日起,江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由现在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全省城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在14周岁以内的居民可受益。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提高后,奖励费发放渠道不变,仍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有关规定执行,由原资金渠道解决,即:属公务员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统筹列支事业单位人员从单位经费中统筹列支企业职工从企业福利经费中列支农村居民以及城镇无业居民从市、县(市区)财政“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