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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干部护理费最新规定

退休干部护理费最新规定

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社保中心转发文件精神《津党组通〔2019〕14号》,现就“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起,根据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离休干部护理费进行待遇调整

二、对符合调整护理费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由参保单位填报《2019年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名册》,核查无误后,同时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于5月7日前报送南开分中心养老支付科

三、 凡离休干部护理费未纳入养老统筹支付的,这次亦不参加调整。

离休干部护理费新标准:根据《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规定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

五、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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