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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国刚判决书

冯国刚判决书

原告阜新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镇支行与被告孙苗苗、冯国刚、孙宝成、尹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郭青山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孙苗苗、冯国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宝成、尹丽华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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