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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所属期的定义

同一所属期的定义

“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产生税款的所属期。例如:纳税人3月份生产经营产生1万元税款,而在4月份申报入库,那么税款的所属期是3月份的,而征收期则为4月份。

所属期与企业会计年度是一致的,由于税款的征收是在所属期结束的次月,因此征收期比所属期晚一个月。1-9月征收期的征收的税款其所属期为上年的12月至本年的8月。

扩展资料:

区别:

1、时间不同:“所得期间”:指扣缴义务人支付纳税人应税所得的时间,也就是纳税人实际取得应税收入的时间。 “所属时间(起)”、“所属时间(止)”:是指纳税人该项所得的所属期间,又称为“收入所属期”。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可以通俗解释为个人取得该项收入而付出劳动的期间。

2、 义务不同:“税款所属时期”是指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扣缴义务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同时,纳税人因此产生应负担的纳税义务,所以从时间角度看“所得期间”与“税款所属时期”是同一时间段。

征收时间段:

1、“征收期”是与公历月份(年份)相匹配的税款征收入库期。“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产生税款的所属期。例如:纳税人3月份生产经营产生1万元税款,而在4月份申报入库,那么税款的所属期是3月份的,而征收期则为4月份。

2、1-9月征收期,表示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征收入库的税款。

3、按月申报的,所属期与征收期相差一个月,如营业税、增值税等按季申报的,所属期与征收期相差一个季度,如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全面实施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通知”规定的“工薪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通知”规定的相关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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