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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保住院天数规定

北京医保住院天数规定

结算周期计算分以下几种情况:

  1.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2.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每360天为一个特殊病周期。

  3.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4.连续缴纳次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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