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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退林还耕政策

郑州退林还耕政策

第一条 为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33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经阶段验收退耕地还林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退耕农户。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核定:对2005年~2007年到期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最新组织核查验收结果核定,于2008年一次性补齐对2007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组织验收结果,逐年核定。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有退耕地还林任务的管辖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分别在银行单独开设'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专门帐户,管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第八条 补助资金发放前,乡级政府必须对每个退耕农户的退耕地还林面积、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在行政村或村民小组公示栏张榜公示7天以上,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补助资金的发放,要采用存折或一卡通的方式发放。

第十条 对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地还林面积的具体验收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各工程县应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也可以在征得退耕农户同意的前提下,集中使用每亩20元的管护资金,组织专业队或专职护林员管护,落实管护面积与责任。

十二条 对大户租赁经营退耕地还林的,租赁大户必须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重新完善租赁合同,明确补助资金分配办法后,到当地县级林业部门依据完善后的租赁合同确定补助资金兑付对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确保补助资金的安全运行。坚决杜绝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现象发生。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林业部门要建立退耕地还林补助资金发放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补助资金的各种文件、资料、图表等按年度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并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管理,以便查询。

第十五条 退耕地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粮食补助资金,急需按原补助标准、年限和兑付程序等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每亩20元现金补助,继续按《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2]1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从2008年起,对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由原规定的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核拨补助资金,改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核查结果核拨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七执行。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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