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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离休干部护理费补助标准

浙江省离休干部护理费补助标准

一千至一千八。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抗日战争前期、抗日战争后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人每月650元、58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补贴由原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同时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高龄护理补贴与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不重复享受。据悉,调整从2014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