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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校规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校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我院学生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纵使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学习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全院学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自觉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应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学生署名“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在标注各级资金项目资助时,须经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授权。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得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学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捏造、篡改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

(二)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及课程论文等)。

(三)未参加实际研究,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签署他人姓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等。

(四)发表论文一稿多投,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五)请他人代写论文,购买论文,或代他人撰写论文。

(六)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

(七)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或提供伪造的导师或专家推荐信、鉴定评阅意见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或公开宣布。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审议学院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院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评议和仲裁学院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

由科研处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协助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审议,并具体执行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向科研处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一)科研处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进行调查。

(二)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院学术委员会。

(三)院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并向学院提交处理建议。

(四)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四章 处理与申诉

第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在校学生,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未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所在系、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可以进行通报批评。

(二)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者,学院责成违规者公开解释和道歉,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院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

(三)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牵涉指导教师或其他教职工的,除了对学生处罚外,根据指导教师负有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处理。

(四)院务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建议,正式决定处理意见处分决定书应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申诉程序。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查处结果接受全院师生员工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