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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官放火的停顿划分

州官放火的停顿划分

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译文:田登作郡守时,自己规定要避讳他的名字,谁误犯了他的名字就生气,吏卒大多因此挨板子。人们不得不把“灯”叫做“火”。正月十五摆设花灯,允许民众进城观看,街上张贴布告说:“本州依照惯例,放火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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