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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调差取费原则

人工费调差取费原则

人工费调差取费的原则为:定额日工资的调整参照黑建造价〔2007〕16号文件 土建、安装、市政工程定额日工资可在35.05~45元/工日、装饰工程定额日工资可在35.05~70元/工日之间调整。

承包双方应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具体的工资标准,双方约定不清或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按区间中限执行。

该项调整的人工费列入计算程序的其他费用中。费用的取费基础仍为35.05元/工日。

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不执行此条规定。

承发包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从上述案例分析,承发包活动基准日(预算期)、合同与法规、合同条款解读都影响到结算时政策性人工费的调整。

此外,结算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超合同工期完工的项目,在结算处理时采用“违约者不受益”的处理原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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