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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条例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行为,加强非煤矿山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建设、生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以外的矿山。

第三条 非煤矿山生产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开采、安全生产、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非煤矿产资源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推动企业提升技术装备、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公安、工商、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1、管理机构: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2、管理制度: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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