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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和失信惩戒的区别

失信被执行人和失信惩戒的区别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失信人指的是背约、不守信用的人,行为属于道德范畴规范,还未涉及法律约束。

失信被执行人,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国家执法机构也无法对其实施有效措施,即使债权人胜诉也无法获得还款的人。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在被债权人申诉、强制执行后,基于某些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情节严重者还会造成刑事拘留。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将受到信用惩戒。国家正在构建一张全方位无死角大网,联通各部门、各省市进行信息共享。一旦有人严重失信,迎接失信被执行人的将是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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