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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驾驶证流程

个人申请驾驶证流程

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1、小车类与摩托车类无上限,中型客车身高为150CM以上,大型客车、大型货车身高为155CM以上。

2、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3、无赤绿色盲

4、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二、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

1、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2、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3、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4、己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三、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

1、小型汽车C1:18-70周岁

2、自动档小车C2:18-70周岁

3、大型货车B2:21-50周岁

4、中型客车B1:21-50周岁

5、大型客车A1:26-50周岁

6、摩托车E:18-60周岁

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流程

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符合规定。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三)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1次。

(四)受理岗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经驾校培训的,还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五)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1次。

(六)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考试成绩表原件。

(五)《准考证明》原件。

(六)经驾校培训的,还需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原件。

以上就是关于驾驶证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的规定,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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