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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医院开证明的条件

三甲医院开证明的条件

1、医学证明书的开具,不能超出我院所具有的资质内容。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医学证明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书。各科室医生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必须使用我院印制的正式的证明书,严禁使用其它纸张代替。医学证明书应加盖医院相关部门及科室公章方为有效。

2、病情诊断证明书须由主治医师以上有诊断证明权的医师签字,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医师出具门诊医学诊断证明文件的,在需详细诊查病人,为病人书写规范的门诊病历,上述材料不完备的,出具的诊断证明不予盖章。病情诊断证明书开取后,应到医务处门诊办公室便民服务台审核并加盖病情证明专用章,并行相应登记

3、病休假证明书须由主治医师以上有诊断证明权的医师签字,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休息时间: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患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超出时限的及先休后补的病休证明不予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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