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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忽赤制度名词解释

扎鲁忽赤制度名词解释

扎鲁忽赤制度蒙古和元朝的官名,汉译断事官。

蒙古建国之初,司法行政事务简单,只设扎鲁忽赤总领其事,以分封领民和刑罚为主要职掌,是当时国家最大的司法行政长官。

元朝立太宗正府, 以诸王主持府事, 设从一品高秩的扎鲁忽赤, 审理四怯薛、诸王、附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的犯罪案件和婚姻、驱良等户籍争讼, 也审理汉人、南人的重大刑事罪犯,按检诸路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