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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慢保新标准

保定慢保新标准

一、起付标准:

1、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定点一级专科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定点二级专科医院起慢性病付标准为4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2、患有两种或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年支付限额,每人每年支付限额增加200元

3、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医疗待遇,核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4、门诊特殊疾病医疗待遇按住院标准执行,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起付标准按照就诊医院级别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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