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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类培训机构处罚条例

学科类培训机构处罚条例

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办学的,予以撤销,责令退还所收学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原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的或管理混乱,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滥发学历证书的,责令收回,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未按规定缴纳社会力量办学基金款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擅自举办学科类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2、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3、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三、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