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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变更起诉书是好是坏

公诉案件变更起诉书是好是坏

第一,起诉书原则上是不允许变更的。起诉书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交的一份法律文书,类似于民事起诉中的起诉状,但绝不能等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起诉状。

如检察官只能根据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与相应的证据作出指控,且起诉书的撰写都有严格的格式要求。

此外,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审判范围也只能根据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内容而进行,不能超越指控范围而进行审判。

第二,起诉书在特殊情形下可以作变更。

包括追加起诉、变更起诉、补充起诉。

补充起诉,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未提起公诉,包括漏罪或遗漏其他犯罪事实,从而向法院增加起诉指控的内容。

追加起诉,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同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检察机关认为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时,向法院追加起诉指控的内容。

变更起诉,是指在审判中,检察人员发现起诉书中的部分内容,包括被告人的身份、指控事实、认定罪名、适用法律等存在错误或者不当时,向法院变更原起诉书的部分内容。

此时,变更起诉书中必须说明原起诉书中已经变更的内容失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六十条,第四百六十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二、公诉人开庭前准备哪些材料

公诉人开庭前准备刑事起诉书,还有一些证据方面的材料,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准备如下

(一)要充分考虑到案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尽可能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

必要时,应重新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稳定口供和证人证言,或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出庭前,要充分估计被告人在庭上翻供或者证人推翻原证言的可能性,并研究相应的对策,强化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和严密性,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以在庭审中争取主动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将使用其证言作为证据的证人名单(包括证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移送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宣读。该笔录具有与证人当庭口头陈述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证明犯罪是出庭公诉的核心工作。公诉人在出庭前应重点做好举证和质证的准备工作。

检察长要加强对制定举证计划和质证方案的领导,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要亲自审查公诉人制定的举证计划和质证方案,以保证出庭公诉的质量。

三、公诉人出庭规则是什么

《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全文》第五条 公诉人在出庭前应进一步熟悉案情,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以及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认真做好出庭预案,熟悉讯问、询问、举证、质证和答辩提纲。

第六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备齐出庭所需的案件卷宗、出庭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示证所需的设备。

第七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服装管理规定(试行)》中的规范要求着装,佩戴胸徽和制式领带。

做到仪表整洁,举止得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挽袖子、卷裤腿、穿拖鞋

(二)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涂彩色指甲

(三)不得戴耳环、佩项链及其他饰物,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

(四)不得佩带除检察胸徽以外的徽章

(五)不得有其他与公诉人形象不符的服饰、发型和举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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