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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和范围

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和范围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限制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人才安居政策中规定的领军人才、新引进高级人才(2010年5月14日后引进的正高、副高)和中初级人才(本科及以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属于以下特殊群体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①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优待、优抚对象②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屋,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屋。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屋、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屋,未享受过人才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因违法行为被终止发放购房补贴的,视为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且只能列为安居型商品房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父母未离异的,不得单独一方列为安居型商品房共同申请人申请人成年子女不能列为安居型商品房共同申请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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