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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消防验收规范标准

水利工程消防验收规范标准

消防系统竣工验收分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是对系统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1、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整体调试合格,并通过消防检测中心检测。向消防局申报验收,确定验收日期。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1)系统竣工表

2)系统竣工图

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调试报告

5)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2、通知有关单位准备验收,明确各自任务。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水专业、空调专业、电梯专业、强电专业等施工单位及主要供货商。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2)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法。

3)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

4)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

5)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