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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纲领的阐述

关于共同纲领的阐述

《共同纲领》定位为新中国的人民大宪章,在一个时期内将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国体和政体是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关于新中国政权的性质,即国体,《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关于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共同纲领》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同国体、政体相适应的,还有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经过相互合作、反复比较,郑重地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关于国家结构形式,《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由此,基本确立了在我国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个基本政治制度。

关于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其组织成分,应包含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革命军人、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全国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执行了全国人大的职权在全国人大召开后,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发挥作用。

《共同纲领》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中国人民百年革命经验的总结和成果,是新中国的建国纲领和建设蓝图,在全国人大制定宪法之前,它具有临时宪法作用。

《共同纲领》的起草、制定和通过表明,中国共产党的最低纲领即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已被集中代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阶级、各少数民族、海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意志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一致接受,成为全国各族各界广泛团结的政治基础。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建设时期,《共同纲领》成为全国一切党派、团体、个人的行为活动的共同准则。

《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条。

它肯定了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宣告了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统治的结束和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建立,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

它确认“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

它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进行土地改革并且规定了新中国的各项基本政策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于它所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各项基本政策,并且由于它是由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因此,尽管它还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但不管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上看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它是建国初期团结全国人民共同前进的政治基础和战斗纲领,对于巩固人民政权,加强革命法制,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及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方面起着指导作用。

它的许多基本原则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都得到了确认和进一步发展,因而在我国宪政史上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

《共同纲领》是全国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中国人民百年革命经验的总结和成果,是新中国的建国纲领和建设蓝图,在全国人大制定宪法之前,它具有临时宪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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