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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鉴定的时间从何时起算

民事诉讼鉴定的时间从何时起算

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

民事诉讼鉴定的时间从何时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假设这个申请专利是在举证期限的最后一日法院下班前几分钟提出的,这也是在法律规定允许的时限内,法院当然应当受理,但以下还有许多具体的程序要走,这一天显然是走不完的。那么,如果从法院准予鉴定时计算,这就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间,所以,只能从申请时计算。同理,这若是计入举证期间,时间也是不够的,所以鉴定是不计入举证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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