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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犯罪的本质

资本犯罪的本质

资本犯罪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这就是说,犯罪和法律一样,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当人类社会出现了阶级和阶级对抗后,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就把某些危害本阶级利益的行为,以国家的名义宣布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可见,犯罪这个概念,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同一定阶级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而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剥削制度,是产生犯罪的总根源。要消灭犯罪,就必须消灭剥削制度。列宁指出:“产生违反公共生活规则的捣乱行为的社会根源是群众受剥削和群众贫困。这个主要原因一消除,捣乱行为就必然开始消亡。”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存在滋生犯罪的总根源,所以尽管资产阶级国家从各个方面防范犯罪,犯罪现象不仅不能消灭,反而与日俱增。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在社会上还有广泛影响,国际上敌对势力对我国的活动,也将是长期的和复杂的。因此,在我国还存在产生犯罪的社会阶级根源、思想根源和外部根源。

资本主义犯罪的本质可以分为三种:

1、从生产关系来分析资本主义的本质,认为资本主义的本质是剥削,是资本家对工人剩余价值的掠夺。代表人物是马克思,他抓住剩余价值这个关键,来解释利润和资本的金融扩张如何成为现实可能性。雇佣劳动于是成为马克思理解的资本主义做为一种社会关系的实质。

2、从资本主义的精神出发认为资本主义只是理性而系统的追逐利润,代表人物比如国外的韦伯、国内的黄仁宇等。

3、认为资本主义的本质是自然经济之蜕变的金融经济,代表人物是道格拉斯·诺斯。

资本犯罪是指违反公司资本制度的犯罪。公司资本遵循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项基本原则,这是维护公司市场信誉、实现股东权益和保护债权人债权的重要制度保障。如果公司在资本筹集、营运和变动过程中,滥用股东与公众信任,将严重危害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中介组织出具失实证明文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均属资本犯罪之列。

我国公司法采取法定资本制,即实缴资本制。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经济实力的昭示,是公司资信度的标准。资本犯罪的危害主要在于造成资本不实,影响交易安全。一般而言,资本犯罪的刑法设计为结果犯,即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方构成犯罪。需要注意,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的区别在于是否真正地出资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与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区别在于是否经过合法审批程序,欺诈发行虽经合法程序但为欺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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