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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是怎么认定的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是怎么认定的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是指夫妻曾经生育子女,同时存活的子女最大数(含收养的子女和继子女)为一个,现存一个子女,该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并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证》上登记的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盲、智力残疾、肢体残疾或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那么这种家庭国家规定是可以享受到计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认定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       (4)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才符合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才可享受特殊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