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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设施用地标准

家庭农场设施用地标准

1、

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2、

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1、粮食种植类:用地标准100亩。

2、蔬菜园艺种植类:50亩。设施栽培面积30亩。

3、养植类:包括生猪、肉禽、山羊、奶牛、水产等)50亩。各类设施基地15亩。

4、种养结合类: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5、全托管服务类:服务土地200亩,服务基地设施30亩。

家庭农场经营业主须有本地农村户籍。

现在的农村“家庭农场”可以说是“方兴未艾”,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家庭农场各项设施用地都是有一定标准的,一般情况下,家庭农场的面积不能超过300平方米范围,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如果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需要开办大型养殖场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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